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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这10 起物业消控室被罚案例曝光!单人/无证/空岗/设施失效……,一律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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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一

5月11日,成都青白江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查实该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5月15日,成都温江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查实辖区某小区消防控制室仅设置1名值班人员,以上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4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

长治黎城县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点未处置,消防水箱无水

黎城县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汉唐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经检查,发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点未处置,消防水箱无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第二部分第四条违法行为中的较轻违法情节之规定,2026年1月,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黎城县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

4月17日,成都青白江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对辖区某小区进行现场核查,查实该小区消防控制室仅有1人值班。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7700元的行政处罚。

 

 
05
案例五

5月11日,成都青白江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小区开展专项检查,查实该小区消防控制室仅有工作人员何某某1人值班,且何某某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上述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900元的行政处罚。

 

 
06
案例六

彭州华星财富广场存在发电机房无挡水设施、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具、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仅1人持证值守等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等规定,彭州市住建局对成都药港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记减信用分3分;彭州市消防救援局对公司罚款2.6万元,已报成都市消防救援局审查。因电工操作人员证书过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裁量阶次A之规定,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成都药港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1.6万元。

 

 

 
07
案例七

5月12日,成都温江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在举报投诉核查中,查实辖区某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未取得相应等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工作。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元的行政处罚。

 

 
08
案例八

长治黎城县宇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

 

黎城县宇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玉立佳苑西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经检查,发现3号楼4单元22层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第二部分第四条违法行为中的较轻违法情节之规定,2026年2月,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黎城县宇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

 
09
案例九

4月,成都新都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对某小区、某幼儿园进行排查时,查实两处场所消防控制室均只有1人值班,且值班人员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幼儿园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10
案例十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

重大火灾隐患行政处罚案

 

案件事实

2025年3月,阳泉市矿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矿区大队”)在对辖区某高层住宅小区监督检查时,发现小区存在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排烟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等多项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该小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矿区大队以“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阳泉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责令其于8月29日前整改完毕。

矿区大队在整改期限届满复查时,发现该小区除室内消火栓注水、地下车库喷淋系统试水阀可正常出水外,其余火灾隐患均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遂以其涉嫌“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依法立案

处理情况

立案后,该公司以引入施工单位整改为由,申请延期15日进行整改,但在延期届满时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矿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以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经集体议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公司向属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矿区大队在作出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后,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最终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该公司随后足额缴纳罚款,并着手整改,于2025年底重大火灾隐患销案摘牌。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复查时仅完成局部整改,最终再次被行政处罚。本案有力警示物业服务企业严守消防法律法规,从严从实完成火灾隐患全量整改,切实扛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坚决守住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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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4日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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